如今,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也包括了政策上的随意性,不从源头上把关,环境问题就很难得到控制。作为把住污染的第一道关卡,环境影响评价一直被寄予厚望,因此未来地方出台政策不能再“任性”,将需要先过环境影响评价(环评)这道关卡。
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表示,政策环评呼之欲出,环境部环评司正在做政策环评相关研究工作。那么我国政策环评制度进展如何?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何优劣?未来政策环评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国内政策环评发展如何?
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应包括政策环评(对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对地区性、行业性规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评(对具体的项目建设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对于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一项政策的出台实施对于环境影响的范围可能会更广、更深远,因此,政策环评一直是行业内关注的重点。
2013年以来,政府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决策科学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环保部也把推进政策环评正式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均设有政策环评研究课题,已经先后开展了新能源产业政策环评、新型城镇化政策环评、经济发展转型政策环评等研究。
2014年1月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原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介绍需要着重做好的工作时,就重点阐述了要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规划环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能源、城镇化等政策环评试点。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也为开展政策环评打开了一个缺口。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对此,崔书红认为,新修订的环保法已经往前迈了一步,政策环评呼之欲出,随着相关工作的推进,终有一天政策环评会立题。
政策环评出台面临哪些难题?
崔书红指出:“政策环评的出台肯定会有难度,政策环评是个新生事物,人们对政策实施的环境影响能不能接受,承不承认这个东西,都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
在多位业内专家看来,相对于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而言,政策环评中需要考虑部门管理、政策时效性等因素,使得政策环评变得较为复杂,仍有大量问题需要明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称,对一个政策做环评非常复杂,首先是要确定实施政策环评管理的机构是什么部门,一些影响面大的政策往往是由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所出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上的难点;其次是很多政策出台时间紧,而做环评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政策环评会不会影响到政策出台实施的时间。
王灿发认为,在实施政策环评之前,需要先明确哪些属于政策,比如政府出台的一些纲要、行动计划、若干规定等是否算政策。他表示,未来不应该是所有的政策都必须要做政策环评,应该只需要对那些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政策做环评。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骆建华认为,政策环评操作的难度非常大,所以即使在环保法中都没有被列入进去,现在主要是通过生态红线、主体功能区等方式对一些政策进行约束。
完善政策环评需要怎么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与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有较大差距,亟须完善。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应尽快修订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定和编制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根据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做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以减轻、避免因政策不当给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得到统一,在政策上得到落实,从根本上杜绝因政策失误带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促进自然资源优化使用与可持续发展。
以规范性文件为试点,聚焦重点领域,循序渐进扩大政策环评范畴。在理念推广阶段,应把政策制定部门的能力建设作为优先目标,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手段让相关人员意识到当前环境考量的不足和政策环评的必要性。从对象上来看,宜考虑将对经济活动影响较大、会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大量消耗资源和能源的规范性文件列为当下政策环评的优先对象。从领域上来看,应首先在工业、农业、交通、城镇化、减贫、能源、海洋等与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政策领域,开展政策环评。从时序上来看,可对拟议的政策文件进行环境预测分析,对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分析,对政策结果开展总结评价。
提高对政策环评的认识,加快开展政策环评试点工作。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各行业决策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对拟议政策从源头上予以论证分析,以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政府各决策部门从国家大局出发,摒弃部门利益,提高对政策环评的认识,尽快开展政策环评试点工作,以期通过政策环评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的政策规划,力求减轻不利的环境影响。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开展政策环评,也应突出公众的主体地位。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促进利益关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另以方面争取社会各界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为此,除了增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数量外,还应深化民间环境绀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的参与程度。除了听取公众诉求外,更应重视公众参与渠道的建设,使公众参与能够贯彻整个政策周期。
采编/王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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