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设备、仪器、零附件等101种符合《免税物资清单》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陆上特定地区指的是:国内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和中外合作开采(勘探和开发)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