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本次督查中,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6个督查组,于8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开展督查,其他省份将按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计划开展。
在督查过程中,对于安全监管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督察组将会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在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需及时召开座谈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督查内容之一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
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按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风险分析研判,按规定形成并报送本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5号)、《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结果是否已按规定报送至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等。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
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得到落实,相关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是否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等。
督查内容之二: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首先是国家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即是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等会议精神、安委办〔2018〕5号、煤安监技装〔2018〕13号等文件要求和部署情况。
其次是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辖区所有煤矿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范围,是否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负责直接日常监管的煤矿范围;是否存在没有日常监管主体或是多个单位都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以及上级监管部门是否开展了对下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等。
再次是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按照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对辖区煤矿开展系统分析研判,形成并按规定报送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最后是对深化专项行动开展督导检查和对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落实的情况。这两项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制定科学详细的工作措施开展工作,以及对于未认真落实工作的部门与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处理等。
督查内容之三: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主要有五种:
其一,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情况。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以及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其二,严格监察执法处罚情况。发现矿井存在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8个方面突出问题的,是否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隐患的,是否依法进行处罚并移交地方政府挂牌督办;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七个一律”的执法措施;
其三,煤矿分类监察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省级煤矿安监局是否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指导监察执法工作;
其四,监察执法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辖区各煤矿企业基础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平台以及相关系统数据是否及时上报,其运行状况是否被纳入督查范围,是否建立有效机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等;
其五,通过执法倒逼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未明确保留的小煤矿,是否停止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对省政府确定淘汰退出煤矿,是否已经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采编/谢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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