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建设培育成绩突出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可按规定整体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

试点目标任务

    《方案》提到,力争到2022年,以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为重点,建设培育若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首批拟建设培育20家左右),在全国带动建设培育数以万计的制造业转型升级优质企业、急需紧缺产业领域重点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试点重点领域

    试点重点领域围绕现代农业、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船舶、航空航天、钢铁冶金、能源交通、节能环保、建筑装配、高端软件、普惠金融、社会民生等,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根据试点开展情况,还将扎实有序拓展试点重点领域范围。

试点工作机制

    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基本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

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

    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还应符合以下4项基本条件:

    1、中央企业应纳入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名录,或中央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民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企业应有引领相关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建设全国性产教融合型行业的愿景、基础和能力,力争成为国家产教融合领军企业。

    2、企业在岗职工总数5万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达1000人以上。以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在岗职工总数2万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达500人以上。

    3、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上一年度职工教育经费1亿元以上,近3年内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累计1万人次以上。

    4、企业应建立一线技术人员或管理研发人员到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兼职制度,或者依托企业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申请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至少具备以下可选基本条件的2项。

     1、直接作为举办者独立举办1家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年招收全日制学生共1500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共4000人以上。

    2、建设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实习实训设施,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或 1+X 证书制度试点,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3000人以上。

    3、通过校企共建企业大学、职工继续教育基地等,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年对外开展培训覆盖5万人次以上。

    4、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近3年内累计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支出达1亿元以上。

    5、企业近3年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开展有实际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经费支出(不含捐赠设备以及实训基地建设运行费用)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6、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3 家以上纳入省级政府产教融合型企业重点建设培育范围。

    7、牵头设立实体化运作的行业性产教融合集团(联盟),设立负责推进产教融合相应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力量。

    此外,企业应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开发,深度参与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课程教材开发,广泛接纳教师岗位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