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不掉的探矿权
据大河报消息,2月14日,神火股份的一纸仲裁进展公告,将其与潞安集团的探矿权的纷争再次推进公众视野。
自2012年至今,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之间就一笔“转不掉的探矿权”纠缠数年。如今,从神火股份2016年3月31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计算,已经过去了近三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的审理期限”,但这桩围绕在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团之间的探矿权纠纷未有定论。
探矿权转让要注意什么?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探矿权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而非当事人可以完全自治的事项。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依据该《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第37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探矿权转让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前提条件,是否批准需要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实质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第10条第1款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需要具备许可证、照等法定外化形式。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则无法实现获得行政许可的目的。实践中虽然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中可能含有和行政许可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但是由于不具备行政许可的外部形式,仍然不能成为行政许可。
矿业权争议既可能是民事争议也可能是行政争议。在探矿权转让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进行裁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无法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必须批准探矿权转让许可,因为那不是法院民事诉讼可以裁判的部分。当事人需要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探矿权转让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才能获得行政许可。如果当事人是对自然资源部门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等行为不服,则是行政诉讼。
——中国煤炭报
采编 | 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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