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通过排查治理推动整改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18年,全国钢铁企业发生较大煤气事故3起,造成21人死亡,暴露出部分安全问题。对此,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部署,应急管理部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3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12项突出问题。

 

在煤气安全管理方面排查治理3项突出问题:

 

《通知》指出,在煤气安全管理方面,此次主要排查治理3项突出问题。

 

一是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目的是强化钢铁企业贯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质量,从危险源源头抓起,提升煤气设施本质安全。

 

二是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钢铁企业煤气设施改造和施工,应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委托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选用。

 

三是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钢铁企业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高,管控不当易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91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相关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并定期开展煤气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在煤气设备设施方面排查治理5项突出问题:

 

针对煤气设备设施方面,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称,煤气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是从源头防范煤气事故、提高钢铁企业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措施,需全面排查治理5项突出问题。

 

一是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3.1条和《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4.1.2条规定了不同容积煤气柜与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钢铁企业应严格遵守。柜顶防雷装置应符合《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2015)第9.1.5.1条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规定要求。

 

二是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冶金煤气易燃易爆,电气设施火花、外壳高温等是引发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钢铁企业应按照GB51128第9.1.2条和GB6222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并强化安装施工质量,防范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三是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钢铁企业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容易因临近区域煤气设施失修、故障以及生产异常等因素出现煤气泄漏、积聚,从而引发人员中毒等事故。本项重在强化煤气泄漏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和安全警示,91号令第三十二条、125号文件第三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钢铁企业应严格执行。

 

四是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本项目的是切实强化单一煤气设施(系统、单元)检维修安全保障水平,防范煤气中毒、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因单一煤气设施(系统、单元)故障处理引发钢铁企业大范围煤气停送作业,防止次生事故发生。GB6222第6.2.1.10条规定: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同时,针对煤气管线进入车间(厂房),《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第6.14.3.1条规定: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3.4.1条规定: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均是为了提高车间(厂房)内部煤气设施检修、维护安全保障水平。

 

五是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我国钢铁企业因煤气水封(U型、V型等)和排水器相关装置设置不合理、水封高度不足、给(加)水装置安全保障性差,造成水封和排水器击穿,而引发较大甚至重大煤气中毒事故屡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应急管理部2018年发布了《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7012-2018)。钢铁企业应严格执行该标准和GB6222相关规定,切实提升本单位煤气水封和排水器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在煤气作业方面排查治理4项突出问题: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煤气作业安全风险高,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易引发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通知》明确了需全面排查治理的4项突出问题。

 

一是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要求,易发生点火后火焰熄灭造成煤气泄漏或煤气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钢铁企业各类生产或使用煤气炉窑及燃烧装置点火作业,应严格执行GB6222第10.1.4至10.1.6条规定,确保点火安全。

 

二是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钢铁企业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和GB6222相关要求,进入煤气设施内部作业,应实施危险作业审批,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并设专人监护,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应包括氧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三是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钢铁企业应按照91号令第三十八条和GB6222第10.2.5条规定,建立健全煤气抽堵盲板、动火作业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维修作业审批制度,明确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审批流程并严格实施,确保作业安全。

 

四是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带煤气作业相比常规煤气设施吹扫置换合格后的相关作业,作业过程危险因素复杂、风险较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幅增加,钢铁企业应严格执行GB6222第10.2.6条要求,规范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4个阶段:

 

《通知》提到,本次专项治理时间为2019年4月至11月,分为4个阶段。一是制定方案阶段(4月上中旬)。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深入分析本地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方案;二是自查自改阶段(4月下旬至7月下旬)。有关钢铁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三是督促检查阶段(8月至9月)。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有关钢铁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四是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检查企业是否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对排查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全面整改。